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11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文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35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480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張文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文智明知愷他命(K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15日上午5時許,在位於臺中市東區之旱溪加油站附近,以新臺幣(下同)7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網路賣家,購買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嗣於同日上午11時許,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道與河南路交岔路口時,因違規使用行動電話而為警攔查,並發現上開車輛疑似為贓車,經警通知車主 張祝綱 到場確認及同意搜索,在上開車輛內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張文智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員警之職務報告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路0000000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贓物認領保管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00100265號、110年2月4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26日刑鑑字第1100009776號鑑定書。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愷他命11包、毒品果汁包21包(110年度院安保字第170、174號扣押物品清單)。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甫因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案件為警查獲後,卻於該案偵審期間,又犯本案相同之罪,不惜以重金購入純質淨重超逾法定數量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毒品果汁包,且購入數量非少,所為實不可取,應予非難;惟審酌其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並無證據證明其持有之毒品更犯他罪或流入社會,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生之危害尚在可控制之範圍內,並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持有毒品之品質、數量、期間,兼衡其自陳為高中肄業學歷之教育程度,原從事廚師工作,月收入約4萬2,000元,後來因疫情關係而未再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以上,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該等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7、88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鑑驗結果,確實分別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且純質淨重均已逾5公克以上,依前揭規定與說明,核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均併予宣告沒收;至於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毓珮移送併辦,檢察官張依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政佑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外觀│鑑定結果│備註│││及數量│││├──┼──────┼─────┼─────────────────┤│1│晶體11包│檢出第三級│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月26日草││││毒品愷他命│療鑑字第1100100265號、110年2月4日││││成分│草療鑑字第1100100266號鑑驗書,抽驗│││││2包,純度98%,推估檢驗前總淨重27.│││││3214公克,總純質淨重26.7750公克│├──┼──────┼─────┼─────────────────┤│2│紫色迷彩包裝│檢出第三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3月26日│││之果汁包21包│毒品4-甲基│刑鑑字第1100009776號鑑定書:││││甲基卡西酮│①驗前總毛重130.96公克,淨重108.28││││成分│公克(取1.58公克鑑定用罄)│││││②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5%│││││③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5.41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