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75號原告 吳小雲 法定代理人 郭木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鑣達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