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1年度馬小字第5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馬小字第56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謝佳純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
       林文謙   住同上
被   告  葉貴禎   住澎湖縣馬公市○○里○○路○○○巷00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馬小字第56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鍾孟容
  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就其中
新臺幣肆萬捌仟零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林長義
法官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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