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重上更一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第33號上訴人 宋愛華 視同上訴人 宋立中
宋愛娜 鞠榮章
鞠華章
宋愛婉 被上訴人 陳苑如
蕭銘儀
王麗秋
陳蓀裕 張語喬兼連成才 等12人之承當訴訟人)
林裕坤 石程議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新琦 受告知訴訟人臺中市丹慶季媽祖會法定代理人 廖福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年6月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因上訴人所抗辯之租賃關係究起自何時?以及證人廖福龍所稱大正11年(即1923年)以前是登記在媽祖會名下,『其後』因日本政府不准登記於媽祖會名下所以登記在會員名下,此與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昭和15年(即1940年)已登記為丹慶季名下,有無齟齬?又證人廖福龍所稱移轉給現在地主之人員,權利占丹慶季媽祖會三分之一以上云云,具體情形為何?尚有疑義。故有必要再進行證據調查及辯論,本件訴訟應再開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10年6月8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貞
法官劉惠娟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