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小上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小上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小上字第180號上訴人 孫潤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宬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22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王怡菁法官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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