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廣豐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苑如 原告 連成才 原告 蕭銘儀 原告 王麗秋 原告 楊勝得 原告 陳蓀裕 原告 林琮縉 原告 廖金錠 原告 盧克明 原告 賴俊芳 原告 劉鉄生 原告 陳炫臻 原告 黃芳玲 原告 黃培弘 原告 江美霞 原告 周宗熙 原告 林秀鈴 原告 張語喬 原告 江淑娟 原告 林裕坤 原告 石程議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三、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4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6年4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繳費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