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094號

原告 李皇家

訴訟代理人 潘心瑀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宏禮陳全成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板簡字第596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馬正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