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救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救字第53號

聲請人 張雅柔

代理人 吳采凌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翁平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另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北司簡調字第835號訴訟事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1紙以為釋明,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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