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114號
法定代理人 李政賢
訴訟代理人 葉錦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灌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委託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複丈之成果圖已獲回覆,起訴狀若有變更,請補正之,並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