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小調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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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小調字第389號

聲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代理人 劉哲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崑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書記官蕭亦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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