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082號
原告 沈威志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
法定代理人 王李明陽
訴訟代理人 劉芝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