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082號

原告 沈威志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

被告昇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李明陽

訴訟代理人 劉芝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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