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364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葉韋成

被告 黃茂謙弘昱 工程行

黃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5,54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3,09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黃茂謙即弘昱工程行因資金週轉需要,於民國112年8月23日邀同被告 黃志評 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2年8月23日起至117年8月23日止,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借款利率按年息1.595%固定計息,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黃茂謙即弘昱工程行僅繳納本息至112年11月23日,迭經催告仍置之不理,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之約定,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且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被告黃茂謙即弘昱工程行應負全部清償責任,除償還現欠本金285,547元外,並應給付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等。被告黃志評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等語。

 ㈡並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85,547元,及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

 2.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服務、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催告通知函、招領逾期退回回執、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歷史明細、經濟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增補契約、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取款憑條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42、67-68、73-75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又連帶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就此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以被告黃茂謙即弘昱工程行未依約履行借款債務,被告黃志評為連帶保證人,依上規定及說明,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林幸萱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

違約金計算

1

285,547元

自民國112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9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2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欄所載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欄所載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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