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350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告 陳華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350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告 陳華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