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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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775號聲請人 黃博緯 上列聲請人黃博緯因與相對人 黃信凱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博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經「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不得影印代之)
三、提出相對人黃信凱(住彰化縣○○市○○路00號14樓之1)之戶籍謄本(記事省略)。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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