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6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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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06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06192號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昌弘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 黃騰鈞黃弘鈞 人債務人 黃文松 債務人 莊雅雯 債務人 林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黃騰鈞即黃弘鈞、黃文松、莊雅雯、 林覓之 勞保投保及郵局存款資料,並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查無債務人黃文松、林覓之勞保資料、債務人莊雅雯係投保於職業工會、債務人黃騰鈞即 黃宏鈞 則係投保於第三人亞通利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另債務人黃騰鈞即黃弘鈞、黃文松、莊雅雯、 林覓均 雖分別於高雄二苓郵局高雄宏平郵局內埔水門郵局、高雄二苓郵局有開戶資料,餘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81元、43元、131元、0元,均無執行實益,因該第三人址設新北市汐止區,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瑞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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