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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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消債調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前置協商調解
調解筆錄聲請人 溫婷香 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楊林澂 律師相對人即債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黃義雄 相對人即債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即債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49號前置協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下午3時2分在本院民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凌誌良書記官梁瑜玲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溫婷香聲請人代理人楊林澂律師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黃義雄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04萬5,313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共分168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2,於每月1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7,139元,銀行代號:808,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五、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溫婷香
聲請人代理人楊林澂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黃義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梁瑜玲
司法事務官凌誌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