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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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647號聲請人 呂文茹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公司負責人「 周志欽 」是否有誤?如有錯誤,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
二、請提出向永豐商業銀行西屯分行購買新台幣20,000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三、請具狀載明支票發票人及付款人(應為銀行行庫)應為何人。(台端聲請狀載,與銀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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