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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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育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思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10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另本件聲請人亦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亦請於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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