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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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明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明華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明華因犯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參見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要旨)。再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參見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裁定意旨)。
四、查受刑人顏明華因犯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科刑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1月3日執行筆錄1份在卷可參,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861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刑之酌定,自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而在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即不得逾越原定執行刑及其他併罰罪刑合計之範圍內為之,故就本件而言,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自應在有期徒刑1年範圍內為刑之酌定,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茲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名異同、犯罪情節、時間差距及所生危害、受刑人所表示之意見等各情,兼顧刑罰衡平及矯治更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附表所載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又原宣告刑諭知之沒收部分,係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附表:受刑人顏明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受刑人顏明華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年12月23日110年2月2日109年11月18日偵查機關及案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案號110年度毒偵字第2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1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717號110年度偵字第200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虎簡字第55號110年度虎簡字第122號110年度訴字第196號日期110年3月31日110年7月22日110年8月1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虎簡字第55號110年度虎簡字第122號110年度訴字第196號日期110年6月11日110年9月6日110年9月22日備註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646號(已執畢)(編號1-2號定應執行刑6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150號(已執畢)(編號1-2號定應執行刑6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3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