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51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許秀妹
謝弘俊
謝偉俊
謝信君
謝裕文
謝若君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民事訴訟
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代位債務人 謝少媛 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係請求就債
務人謝少媛與被告等6人繼承之遺產即坐落苗栗縣○○市○
○段○○○○○號土地予以分割,經查該筆土地坐落於苗栗縣,
非屬本院轄區,及被告六人住所地亦非位於本院轄區,本院
就本件訴訟顯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