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小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33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吳志豪
被   告  吳隆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伍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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