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917號
原 告 王建倢
訴訟代理人 王裕淦
被 告 盧泓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9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
106年11月23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