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小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26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吳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捌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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