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161號
上 訴 人 周彬豪
葛怡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呂倍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
佰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
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徵上訴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
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
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