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48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485號
原   告 祥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証行
訴訟代理人  施權峰
被   告  杜文軌 (DOVANQUY,越南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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