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投簡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408號
原   告  陳光惠
被   告  賴美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規定甚明。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既主張被告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街○段000
號3樓之8,且被告之戶籍係在臺中市○區○○○路○○○○○號
,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另參酌原告提出被告簽立之借據,又無管轄法
院之記載,原告又未說明兩造有其他關於管轄法院之約定。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奕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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