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二號
上訴人堅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 陳楊素真 間因八十九年度南簡字第一四三六號給付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台南簡易庭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仟零壹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翁心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