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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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偽造文書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編號2、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主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偽造文書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編號2、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聲請人之聲請,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法律有關定應執行刑之法律規定定之,並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是以本案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參照96年6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長會議就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法律問題之決議)。
四、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併科罰金新台幣30萬元部分及附表編號3褫奪公權5年部分,應併執行之,不在本院定應執行刑之範圍。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經原確定判決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部分,不適用減刑之規定,亦不在本院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執行強制工作,併此敘明。
五、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殺人││││例持有槍砲││├───────────┼──────────┼──────────┼──────────┤│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保安處分/褫奪公權)││金新台幣30萬元│權5年│├───────────┼──────────┼──────────┼──────────┤│犯罪日期│88.05.15│88.04.13至88.05.15│88.04.13││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88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88年度偵字第│台中地檢88年度偵字第││年度及案號│12014號│12014號│12014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8年上訴字第2302號│89年上更(一)字第│89年上更(一)字第││實│││249號│249號││審├─────────┼──────────┼──────────┼──────────┤││判決日期│89.03.14│90.01.29│90.01.29│├─┼─────────┼──────────┼──────────┼──────────┤│確│法院│台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88年上訴字第2302號│90年台上字第2653號│90年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確定日期│89.03.14│90.05.03│90.05.03│├─┴─────────┼──────────┼──────────┼──────────┤│所犯法條│刑法第212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7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不合│├───────────┼──────────┼──────────┼──────────┤│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3號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