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5、6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5、6所載。與附表編號2、3、4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得減刑,詳如附表編號8所載。
。與附表編號7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
5、6、8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6及編號7、8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及另犯之附表編號7、8所示之罪,各合於數罪併罰規定,依法應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下同)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該第5款已修正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盜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85年5月上旬某日至86│85年6月間至85年12月│86年2月26日│││年3月17日│間││├───────────┼──────────┼──────────┼──────────┤│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7972號│17972號│613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6年上訴字第1999號│86年上訴字第1999號│87年上訴字第69號││實├─────────┼──────────┼──────────┼──────────┤│審│判決日期│86.11.05│86.11.05│87.05.28│├─┼─────────┼──────────┼──────────┼──────────┤│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6年上訴字第1999號│86年上訴字第1999號│87年上訴字第6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6.11.05│86.12.03│87.07.03│├─┴─────────┼──────────┼──────────┼──────────┤│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廢止前懲治盜匪條例第│││項│制條例第10條第1項、│5條第1項第1款││││第11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不合│├───────────┼──────────┼──────────┼──────────┤│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年9月│不得減刑│不得減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3、4、5、6│││││為數罪併罰案件│││└───────────┴──────────┴──────────┴──────────┘┌───────────┬──────────┬──────────┬──────────┐│編號│4│5│6│├───────────┼──────────┼──────────┼──────────┤│罪名│偽造貨幣│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施│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用安非他命)│持有刀械│├───────────┼──────────┼──────────┼──────────┤│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86年3月17日│85年5月間至86年3月18│86年6、7月間至86年││││日│10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6134號│17542號│21049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7年上訴字第69號│86年沙簡上字第349號│88年上訴字第736號││││││││實├─────────┼──────────┼──────────┼──────────┤│審│判決日期│87.05.28│86.11.13│88.04.28│├─┼─────────┼──────────┼──────────┼──────────┤│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7年上訴字第69號│86年沙簡上字第349號│88年上訴字第73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7.07.03│86.11.13│88.04.28│├─┴─────────┼──────────┼──────────┼──────────┤│所犯法條│刑法第196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之1第2項第4款│制條例第12條第3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得減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7│8│├───────────┼──────────┼──────────┤│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併科│有期徒刑7月│││罰金新台幣15萬元,刑││││後強制工作3年││├───────────┼──────────┼──────────┤│犯罪日期│87年4、5月間至87年7│87年1月間至87年6月間│││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8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8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4244號│22171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88年上訴字第716號│88年訴字第244號│││││││實├─────────┼──────────┼──────────┤│審│判決日期│88.05.12│88.04.09│├─┼─────────┼──────────┼──────────┤│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88年上訴字第716號│88年訴字第24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8.06.17│88.08.27│├─┴─────────┼──────────┼──────────┤│所犯法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條第2項│││第12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得減刑│有期徒刑3月15日││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7、8為數罪併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