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93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台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34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10月11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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