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5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13上列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69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