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更一字第五號
上訴人企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 律師
蔡亞寧 律師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一年重訴更一字第五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仟貳佰叁拾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拾萬捌仟肆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張靜女法官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