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四三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附表所列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七九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應准聲請人之聲請,宣告其為無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勤綱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七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台灣省工業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復│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柒萬肆仟壹佰元│AP0一六七三六│││││興分行│││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