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四二二號
聲請人曠野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隆 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洪于智法官姚念慈┌──────────────────────────────────────────────────────┐│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一│萬泰租賃股份有限公萬泰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八萬九千二百五十│AP二二九五一0││││司│││元│六││││ 林羅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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