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38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簡字第384號
法定代理人  張延年
訴訟代理人  葉文明
法定代理人  李昌桂
被   告  葉承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金双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葉承淳為維爵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
公司之負責人,維爵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於民
國(下同)99年6月間訂立承攬運送契約,負責承攬原告合
法出口複銅板貨物運送,貨櫃二櫃,一櫃(香港櫃號GESU00
00000)淨重26,200公斤,一櫃(香港櫃號CFLU0000000)淨
重26,200公斤,由香港經廣西運送至中國大陸廣東省清遠市
,99年6月10日運送(香港櫃號GESU0000000)貨物一櫃(櫃
號改為TEXU0000000)淨重26,200公斤,99年6月15日運送(
櫃號CFLU0000000)貨物一櫃(櫃號改為OOLU0000000),淨
重26,200公斤,被告葉承淳並於被告金双成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9年12月5日,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泰山分行為付款人,票號AC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下同)1,000,000元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背書後交付原
告,作為擔保,除99年6月10日運送之櫃號TEXU0000000貨櫃
淨重26,200公斤,其中22,270公斤於99年6月19日運送到達
中國大陸廣東省清遠市工廠,尚短缺3,930公斤,99年6月15
日運送之櫃號OOLU0000000貨櫃淨重26,200公斤,並未完成
運送,共短缺30,130公斤,迄今100年3月21日止,維爵航空
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仍未完成貨物運交指定地點中國大陸
廣東省清遠市,30,130公斤以100年6月28日滬期銅結算價人
民幣68,260元減加工費8,500元計算,共計人民幣1,148,15
5元,當天匯率人民幣1元比新台幣4.5元,共計新台幣5,16
6,698元,維爵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原告之損
失,被告葉承淳所交付之保證金支票,經於99年12月6日提
示,亦未獲付款而遭退票,原告雖屢為催討,仍未置理。業
據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全電子汽車衡稱重單、運費收據
各1份、運送重量證明單據2份為證。為此,爰依據票據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
000元,及自99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
算之利息。
三、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本件被告葉承淳已自認:「 馬榮欽
在大陸跟我配合的人,『維爵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他承攬運送』,我是維爵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的負責
人」(見100年5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第1頁參照)。是與原告
間存有承攬運送關係者係維爵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而非被告葉承淳個人。另參酌系爭支票之背面可知背書人係
被告葉承淳「個人」,而非「維爵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
司」。故被告葉承淳既係以他人即維爵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
限公司與執票人即原告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據
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621號判例說明,於法自非有據。從
而,被告葉承淳之抗辯,顯無理由。另因本件之訴訟標的係
「給付票款」,而非基於承攬運送關係之損害賠償請求,是
被告葉承淳所提出之公安文件縱得證明維爵公司對於物品之
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
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亦因與本件無關,而非屬本
件審理範圍。
四、被告葉承淳則以(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
責,原告以他人與執票人間所存在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之上
訴人而將維爵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視為他人,然本案
之票據關係因維爵公司與原告間之貨物承攬而開支票之保證
,自無理由將維爵公司是為他人,又本件訴訟標的確為給付
票據,然其起因實為貨物運送之保證票,此亦為原告所當庭
陳述,而面對貨物已有部分已送達,以及貨物確為大陸公安
所扣押,扣押之緣由係為品名申報不實,原告亦已曾當庭陳
述而今逕以給付票款為由而要求判決,似非公平之道等語置
辯。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全電子汽車
衡稱重單、運費收據各1份、運送重量證明單據2份為證。被
金双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查
被告葉承淳為維爵公司之負責人,維爵公司與原告訂立承攬
運送契約,分別於99年6月10日及99年6月15日各運送1貨櫃
複銅板,由香港經由中國大陸廣西運送至中國大陸廣東省清
遠市,每個貨櫃淨重均為26,200公斤,未訂立書面運送契約
,被告葉承淳背書交付系爭支票,作為擔保原告所受之損害
,複銅板僅於99年6月19日運送交付22,270公斤,尚短缺30,
130公斤,為被告葉承淳所不爭執,雖被告葉承淳以上揭前
詞置辯。惟查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而
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故票據上
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
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
,從而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
有效存在,並不負舉證責任。反之,若票據債務人以自己與
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十三條
規定意旨觀之,固非法所不許,惟應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
事由負舉證之責任;票據乃文義證券,不允許債務人以其他
立證方法變更或補充其文義,故凡在票據背面或其黏單上簽
名而形式上合於背書之規定者,即應負票據法上背書人之責
任。縱令係屬隱存保證背書,且為執票人所明知,仍不能解
免其背書人之責任。此有最高法院92年台簡上字第29號判決
、92年台簡上字第24號判例可參。再按承攬運送人,對於託
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能證明其於物品
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
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661條
亦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
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規定甚明。查本件系爭支
票係由被告金双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後並交付第三人
馬榮欽,再由馬榮欽交付被告葉承淳背書後,被告葉承淳再
交付原告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顯見原告與被告被告葉承
淳間係為直接前後手關係,依上開判決意旨說明,被告葉承
淳自得以其自身抗辯事由對抗原告,而被告葉承淳雖辯稱原
告所提供之貨物已有部分已送達,其餘貨物則因品名申報不
實而遭大陸公安所扣押等語,並提出C0MMERCIALINVOICE英
文文件1份為憑,然就該文件內容以觀,僅能證明託運重量
為51,800公斤,至於原告所託運之貨物係因原告申報不實而
遭大陸公安查扣之事實,則無法據以證明之。此外,被告葉
承淳復未提出其他任何證據以實其說,依法自難為有利於被
告葉承淳之認定,依民法第661條之規定,承攬運送人維爵
公司對於原告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應負責任。原告受有
運送物之損失,承攬運送人維爵公司應負賠償責任,被告葉
承淳則應負系爭支票背書人之責任,是被告葉承淳此部分所
辯,洵屬無據。又本件被告葉承淳固辯稱系爭支票係因訴外
人維爵公司與原告間貨物承攬所為之保證而背書,故不負票
據責任等語,足徵被告葉承淳並非以背書轉讓之意思而背書
,惟因其內心效果意思,非一般人所能知或可得而知,為維
護票據之流通性,是被告葉承淳既已在系爭支票背面上簽名
,已如前述,且形式上合於背書之規定者,依上開法條及判
例意旨說明,被告葉承淳自應負票據法上背書人之責任,是
被告葉承淳此部分所辯,亦無足採。
六、次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
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
權;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
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
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
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
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第
96條第1項、第2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本
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票款1,000,000元及自
提示日即99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
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書記官胡明怡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