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簡字第1253號
上 訴 人  陳文龍
被 上訴人  陳王寶琴
       陳境昌
       陳境舜
      薛 陳秋香
      王 陳麗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99年度重簡字第1253號民事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之裁判費,
經本庭以書面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補正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繳納,此項裁定於民國100年9月26日合法送達該上訴人,
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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