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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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76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瞿博豪   住新北市○○區○○路○○○號8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堃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5,14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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