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六小字第2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釗立
訴訟代理人 陳介宇
被 告 李元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參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
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