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小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小字第2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羅后枝
被   告  潘昭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蕭惠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