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小字第2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 羅后枝
被 告 潘昭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蕭惠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小字第2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李文雄 、 羅后枝
被 告 潘昭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