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秀香
       李陳寸
       李秀蓮
       李秀麗
       李佳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
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7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
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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