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3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秀香
李陳寸
李秀蓮
李秀麗
李佳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
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7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
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