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8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81號
原   告  簡寶彩
被   告  蘇雅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新北市○○區○○路○○○巷○○弄○○○○號頂樓六
樓房屋全部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參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向原告承租坐落
新北市○○區○○路○○○巷○○弄○○號6樓(即新北市○○區
○○路○○○巷○○弄○○○○號頂樓6樓,下稱系爭房屋),雙方
約定租期1年,即自105年11月17日起至106年11月16日止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7,000元,於每月17日給付,並
由被告自行負擔水、電、瓦斯費,有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
系爭租約)為憑。按民法第450條第1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
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被告即應依系爭租約之
約定應將房屋返還予原告。詎被告於租期屆滿後竟拒絕遷讓
,並積欠自106年6月21日起至106年9月11日止之水、電
、瓦斯費共計6,530元。爰依兩造間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並
給付原告6,530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存證信
函1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已於相當之期日受合法通知,而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遷
讓返還原告,並給付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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