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3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三九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各延長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丙○○、乙○○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甲○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項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執行羈押。
二、茲甲○以其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各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法官劉慧芬
法官吳明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華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