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О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財興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被告 陳春喜 選任辯護人 李杰英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蔡財興、陳春喜均自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該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之原因雖不存在,但上開第三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正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薇莉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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