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重上更九字第三九號殺人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殺人犯罪嫌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現由本院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依兩造之聲請,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王聖惠法官謝碧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