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死亡)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死亡,此有台中縣神岡鄉戶政事務所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答覆表所附被告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呂明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