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00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二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晚間九時三十分許,搭乘由乙○○騎乘之JBW─九七一號重型機車,行經台中縣○○鎮○○路與中央路口時,因乙○○未戴安全帽而遭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大秀派出所巡官甲○○依法攔檢。詎料丙○○竟因此心生不滿,當場以「你很雞巴,很屎尿」等語辱罵甲○○,嗣經甲○○及其他員警當場逮捕。
二、案經台中縣警局清水分局報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公務犯行,並辯稱其見乙○○央請甲○○勿予取締,遂出言責備乙○○,並非辱罵警員等語。然查,右揭事實業據證人乙○○於警訊中供稱:「丙○○看到我被警方取締未帶安(全)帽時,就大聲罵說:『田主管你很雞巴,很屎尿,在新竹做主管時就是沒辦法給人幹,才會被調到這偏僻的地方,被冷起來』等語(以上等話均用閩南語)」等語,雖其嗣於審理中附合被告而稱被告係責備伊不須拜託警員,然警員誤認被告以穢語辱罵云云,惟其隨後又稱:「他確實有罵那些話,他到底是罵誰我也不清楚,因為兩個人都有聽到。」等語,顯見證人乙○○所述被告並非辱罵警員一節,要係臨訟迴護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警勤報告一紙附卷足憑,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之罪。爰審酌被告於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張升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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