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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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十五號
原告己○○○訴訟代理人庚○○被告甲○○
乙○○○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被告丁○○
丙○○戊○○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辛○○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吳蕙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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