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
乙○○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被告丁○○
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靜秋
法官朱光國法官呂明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