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司調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司調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游婉約 等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調解,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調解相對人姚OO應將高雄市○
○○○段○○○○號建物,返還予相對人游婉約名下。依其原
因事實認定,其訴訟標的為塗銷相對人所為上開不動產所有
權移轉之登記,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
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
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
解;又查,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
司促字第9189號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
第34552號債權憑證之執行名義,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則
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