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221號
原   告  黃朝 啓
被   告  黃宣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05年12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原告記載「 黃朝啟 」,應更正為
「黃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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